学 习 提 高

—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

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行政法>>法律法规>>监察、人事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人发 2000 62号

【颁布部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0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6日

【正  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51元、副署长141元、司长131元、副司长122元、处长114元、副处长106元、科长98元、副科长91元、科员85元、办事员79元、高级技师106元、技师97元、高级工88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72元、普通工66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