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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文 件 号】产业〔2001〕415号

【颁布部门】国家经贸委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0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03日

【正  文】

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载货类汽车产品《目录》废止后,对企业已按《目录》生产,而由于市场需求量减少等原因,今后不再生产的库存产品采取限期销售的方式,国家经贸委决定发布《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作为库存载货类汽车注册的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库存车辆产品公告》的企业,需如实填写“库存车辆产品申报表”(见附件),所填写的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限值要求,属“大吨小标”的,有关技术参数必须如实更正。除涉及更正“大吨小标”的技术参数外,其它技术参数和产品型号应与原《目录》的参数、型号一致。

二、经审核批准列入《库存车辆产品公告》的产品将限期销售,具体期限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请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过期不再受理,

四、废止《目录》内载货类汽车产品的范围是:

1、根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定义按gb 9417-88)规定,车辆类别代号为“1”的产品(微型货车及底盘、厢式货车、客车底盘和多用底盘产品除外);

2、车辆类别代号为“3”的自卸车,车辆类别代号为“4”的牵引车,车辆类别代号为“8”的全挂车,车辆类别代号为“9”的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产品;

3、车辆类别代号为“5”的专用汽车产品中的罐式车(含自卸罐式车);

4、沿用国外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引进产品根据具体车型按上述原则确定;

5、四轮农用运输车产品。

请你们及时通知有关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抓紧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李万里、卢希

联系电话:010-63192821/17/13  传真电话:010-63192812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